文/傅健慈
已停運的《立場新聞》母公司、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,涉嫌利用《立場新聞》宣揚煽動仇恨言論,被控「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」,罪名成立。區域法院今日(26日)判處鍾沛權21個月監禁;林紹桐被判囚11個月,但是考慮醫療原因,林紹桐被當場釋放。兩名被告是罪有應得,咎由自取。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,香港的新聞自由沒有受到影響。
這是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和判刑,依法懲治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寧的罪犯,彰顯法治公義,在法律規定、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間作出了平衡。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,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,都必然難逃法網,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。
法官早前裁定《立場新聞》17篇文章中,有11篇具煽動意圖。被告代表資深大律師求情稱,案中被告是新聞工作者,目的在於報道,性質與法官處理的「羊村」案,以及譚得志案不同,被告亦沒有透過文章宣傳自身政治立場。對於法庭判決指,涉案文章在無提出客觀基礎下,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。求情稱,博客文章與學術文章不同,要採用註腳解釋客觀基礎,存在困難,兩名被告之前分別被還押300多天,加上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生效後,懲教署未必如以往純粹基於行為良好而減刑,冀法庭輕判。
法官回應指,被告在沒有客觀事實下作中傷和抹黑,已構成煽動,舉例指《立場新聞》刊登區家麟批評律政司在國安案件中拒用陪審團,指特定案件不採用陪審團的安排已久,因此批評是沒有理據。
法官不同意辯方指被告誤墮法網,強調煽動罪自1938年已是罪行,法例早已提供相關指引,指出「傳媒工作者可以發布什麼,不可以發布什麼」,而且重點是發布意圖。法官又質疑立場新聞不是「單純的新聞工作」。法官裁定被告並非執行傳媒工作,而是參與「抗爭」,監禁為唯一合適刑罰。
對於林紹桐的判刑,法官以14個月為量刑起點,並因應他的健康情況進一步減刑,判囚11個月,由於他被羈押300多天,讓他不用即時入獄。
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,更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「免死金牌」。根據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19(3)條,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、資訊和文章時,必須遵守及執行「特別責任和義務」,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,或公共衞生或風化。
法庭也引用了《歐洲人權公約》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,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,以準確事實為基礎,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,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。
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。任何人犯了罪,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。是次法庭的裁決和判刑,十分穩妥和滿意,體現司法公正,無損本港的新聞自由,值得廣大市民支持。
基本法、國安法及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保障了香港居民的人權自由和合法權益。香港市民,包括新聞工作者,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,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,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。
(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、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、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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