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吳桐山
隨著內地美的集團來港上市,香港近年新股集資已超過65億美元,位列全球第四,前景可期。但與此同時,港交所於今年6月刊發了一份有關《企業管治守則》及相關《上市規則》條文檢討的諮詢文件,其中一些條文引起爭議,被認為會限制企業在任用獨董方面的自由度,增加企業成本和不利企業管治。有「蘭桂坊之父」之稱的盛智文接受南華早報訪問時亦表示,現時不是對修訂獨立非執行董事規定的「合適時機」。由於相關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,港交所應爭取時間,進一步了解和尊重企業的意見,著力吸引企業來港上市,提升香港競爭力。
諮詢文件提及數個關鍵要點,當中,對獨董任期設九年硬性上限的建議,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尤其深遠。獨立非執行董事是指不參與企業管理或日常營運,但要出任審核委員會、薪酬委員會、提名委員會及其他管治委員會成員的董事成員,作用是強化對上市企業的監管,同時對企業提出建設性的獨立意見,協助企業訂立策略和政策。
強制規定獨董任期不能超過九年,表面上是希望增強獨董的獨立性,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諸多不現實。成為獨董需要擁有相關業務技能,在其行業已有一定聲譽,尤其對於某些較為專業的行業,局外人很難理解當中的營運,能夠適合出任獨董的人本來就不多。如果再新增限制,強制要求企業換人,人才難求,更無形中會增加上市公司的營運成本。
應以包容務實態度推動改革
參考諮詢文件指,金管局指引有類似要求,但金管局指引只是將服務超過九年作為評估獨董獨立性的因素之一,並未一刀切強制規定九年作為上限。港交所將金管局的指引生搬硬套在上市公司身上,忽略了兩者在委任原則和性質上的根本差異,顯然欠妥當。諮詢文件亦選擇性地參考及引用外國例子,指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制度有「獨董強制九年」的規定,惟實際上,英國及美國等全球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均沒有實施類似限制。
上述諮詢文件中的建議,關乎到香港上市企業的管治,乃至香港對企業來港上市的吸引力,在現時香港資本市場剛剛開始有起色的時候,並不適宜進行這種會引起企業混淆及市場混亂的改變。
隨著內地的龍頭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支持下陸續來港上市,可以預期,香港的新股市場在今年餘下時間將會回暖。香港近年不斷強化與「一帶一路」沿線國家以及中東地區的關係,港交所更加應該以開放、包容和務實的態度來對待規則的制定和修訂工作,確保規則既能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正義,又能促進市場的繁榮和發展。這樣,香港才能在激烈的全球金融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,吸引更多世界各地的企業來港上市。
(作者為時事評論員、學研社成員)